我和老公2005年平均增长月结的婚,当时他还在部队服役,他于2007年12月复员了,当时部队发给他一次性复员费15万元,复员以前,我们有存款七八万,复员后不到一个月,我们就在新疆买了新房子,到今年2008年4月份,他提出要跟我离婚,并说那些东西都是属于他的,我没有出一分钱,我什么也得不到,并要求把儿子给他,说如果我没有经济能力,可以不用出儿子的抚养费,我想请问一下律师,我们结婚三年了,这些东西是不是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我们离婚,我有没有权利争取我该得的东西?是不是像他说的一样,那些钱是部队给他的,而不是给我的,我没有权利要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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