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离婚中财产分割纠纷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码
身份
公众
免费注册
律师加盟
站内搜索
离婚中财产分割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
1991年7月8日 〔1991〕民他字第12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1)43号《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时间:2007-11-21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有与此相关法律问题可在本网
法律咨询专栏
或者本网
法律咨询论坛
进行咨询,本网律师将在最快时间予以回答,同时也欢迎您拨打本网免费法律咨询电话010-63344425 13910185388,本网律师将为您提供热情周到的法律服务。